一、药物运送
1.申办方与机构/科室确认后按药物储运条件运送至GCP药房或科室药物储存室,三方共同交接(申办方、GCP药房药物管理员/机构药物管理员、科室药物管理员)。
2.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药物预计到达时间,未提前通知将不予接收。
二、药物接收
1.药物交接时申办方须提供药物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。
2.交接人核对药物相关信息:药物名称、包装、数量、批号、有效期、生产厂商、是否标明“临床试验专用”等。
3.对运输过程超温、药物破损等不符合试验要求的药物拒绝接收。
三、药物保存
1.GCP药房/科室药物储存室按药物储存要求保存药物,对于保存过程中超出保存条件的情况,药物管理员及时隔离药物并反馈申办方,双方协商后进行处理。
2.药物库存不足1月用量时,药品管理员及时通知申办者进行补充。
3.近效期(少于1个月)药品,药品管理员及时通知申办方进行回收。
四、药物发放
1.领药人凭研究者开具的GCP专用处方领药。
2.药品管理员审方、核对,做好发药记录,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。
3.药品管理员对受试者进行用药指导,发放药物并做好发放记录。
五、回收及销毁
1.下次访视时受试者归还药物,药物管理员清点剩余药物并做好记录。
2.试验结束后剩余药物及包装由申办方统一进行回收销毁。
3.对于细胞毒性药物等使用后无法运输的特殊情况,由申办方出具委托函科室进行销毁。
4.药物回收由三方共同交接并在交接记录表上共同签字、日期。
GCP中心药房药品管理:张弓、马侗 029-85324175
机构药品管理员:刘霞 029-85324421